1# 马山新宇
发气量测试应执行GB/T 2684“铸造用砂及混合料试验方法”中的规定:
5.9 发气量的测定
5.9.1 装置
a) SFL型记录式发气量测定仪;
b) 天平:精度0.01g;
c) 电烘箱;
d) 铁舟或瓷舟。
5.9.2 试样的制备
将硬化好的砂试块在干燥器中放置24h后将其在液压强度试机上拉断,随机选取三个试块,从这三个试块的断面均匀磨取试样10g左右,将试样在恒温(105±5)℃烘箱中烘2h,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备用。对于不需硬化后测定的试样可按相应条件处理后测定。
5.9.3 程序
SFL型记录式发气量测定仪升温至相应测定温度(见表3)后,将冷试样舟放入测定仪的石英管内灼烧30min后取出,冷却。称取试样1.00g置于试样舟中,在监控状态下,将试样舟送入发气量测定仪的石英管红热部分,迅速用塞子将管口封闭,同时,发气量测定仪的记录部分开始工作,记下被测试试样的发气量。经过3min可以从记录纸上直接读出试样的发气量。
表3 不同砂试样的测定温度
名 称 粘土砂 覆膜砂 其它
测定温度℃ 900 1000 850
5.9.4 结果的表述
记录其发气速率和最大发气量。三次平行测定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试样的测定结果。
三个数值相对误差不得超过10%,否则试验应重新进行。
5.10 试验报告
试验报告应详细说明:
——应包括鉴定样品所必需的全部信息;
——若已知采样方法,则注明;
——测定方法及引用标准;
——还应说明本标准中没有具体说明的、或者被认为是可选性的,以及所有可能影响结果的操作细节;
——测定结果,如果进行了重复性试验,则说明两次测定的结果。